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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办事指南
   电视剧制作许可证(乙种证)
许可依据:《广播电视管理条例》、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》
受理范围:已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
申请条件:持有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》的机构、地市级(含)以上电视台(含广播电视台
广播影视集团)和持有《摄制电影许可证》的电影制片机构。
申报材料:1、申请报告;2、《电视剧制作许可证(乙种)申领登记表》;3、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
项批准文件复印件;4、编剧授权书;5、申请机构与制作人、导演、摄像、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
做机构(投资机构)等签订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。其中,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,还
需提供广电局的批转文件复印件;6、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》(复印件)或电视台、电影
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;7、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。
证件有限:180天
许可程序:申请--审核--批准
办理时限:20个工作日
收费标准:不收费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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